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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最新證據政策發布:移民申請極有可能進入「一次交齊」時代

 

 

Tony Wong

美國金頌達移民律師

 

202685日,美國移民局(USCIS)正式發佈新的 Policy AlertPA-2026-05),全面修改有關證據(Evidence)、補件通知(RFE)及拒絕意向通知(NOID 的政策。很多人第一眼看到這份政策,會覺得只是技術性修改。事實上,這可能是近幾年對所有移民類別,包括 EB-5EB-1NIWL-1E-2I-829 等影響最深遠的一項程序改革。

對於EB-5投資移民而言,更意味著,未來不能再抱著「先遞交、以後再補」的心態。過去,RFE幾乎成為申請程序的一部分,很多申請人甚至部分律師都有一個習慣:

先把申請遞交,占住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如果資料不足,再等RFE補件。事實上,過去USCIS政策亦傾向如此。只要申請缺少部分資料,移民官通常都會先發出RFENOID,讓申請人有機會補充文件,而不會立即拒絕。但從我律所過去半年收到的RFENOID,已發覺移民局已實施更嚴格審核標準。USCIS認為,這種做法反而造成很多不完整申請(Incomplete filings)、占位先拿申請優先日、濫用補件程序,及審批時間不斷延長。因此,新政策正式回歸法規原意。

這次新政策最大改變就是,USCIS可直接拒絕,無須先發RFE。新政策再次強調,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沒有遞交法規、政策或申請表要求的初始證據(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USCIS擁有完全酌情權可以發RFE;也可以直接拒絕(Deny without RFE)。而申請人沒有任何權利要求USCIS必須給予補件機會。這項權力其實一直存在於8 C.F.R. §103.2(b)(8),只是過去政策較傾向給予補件機會;現在USCIS明確表示,將恢復移民官依法享有的完整裁量權。

另外,EB-5又因為RIA新增了法定(statutory)初始證據要求,因此風險比其他類別更高。 RIAEB-5新增的「剛性初始證據」要求,更值得關注。對於EB-5投資人,甚至不少移民律師而言,這次政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重要影響。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RIA)已經在 INA §203(b)(5)(L)(ii)(I)(aa)(bb) §203(b)(5)(L)(ii)(II) 明確規定,I-526E申請必須附帶若干法定要求的文件,包括申請人及跟資金來源相關的人士的過去七年報稅記錄、無犯罪證明、沒有民事訴訟證明、關聯公司的登記文件等等。這些要求並非USCIS通過政策手冊自行增加,而是國會直接寫入《移民與國籍法》(INA)的法定要求。換句話說,這些文件已不僅是一般性的「支持證據(supporting evidence)」,而更接近於法定初始證據(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我律所在大半年前已把這些要求相關文件列在客戶必須提供的部分文件,採用更高標準的要求去處理投資人的證明文件,為投資人把好申請最重要的一關!

EB-5意味著什麼?

EB-5屬於證據最複雜的移民類別之一。一份I-526E申請,往往涉及合法資金來源(Lawful Source of Funds)、資金路徑(Path of Funds)、銀行流水、稅務文件、公司文件、外匯兌換、第三方換匯、股權交易、房地產出售、贈與、借貸、海外法律意見等等。

過去不少律師認為,某些資料以後RFE再補。未來,這種做法的風險將大幅提高。因為如果USCIS認定初始證據不足(lack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便可能直接拒絕申請,而不會給予補件機會。而事實上已在發生!

EB-5律師是扮演為投資者移民申請最後把關的重要角色,未來必須提高證據標準。未來律師的角色,不再只是準備申請,而是要在遞交前完成一次近乎「審計式(audit-style)」的證據審查。例如:資金來源必須完整閉環,不僅證明錢合法,任何缺口,都可能被認為未滿足舉證責任。資金路徑不能存在斷層,例如:銀行流水出現大額現金、第三方轉帳、海外帳戶、多層換匯等,都必須能夠解釋。未來不能期待,到了RFE再解釋的心態。

另外,RFE回復時間也可能縮短。另一項容易被忽略的重要變化,就是過去USCIS通常給予最長約12周回復RFE。現在政策強調12周只是法例規定的「最長」期限,並非標準期限。移民官可以給予較短時間。同時,過去寄往海外會額外給予14天,現在取消,統一只有郵寄增加3天。 對於海外EB-5申請人而言,準備時間將更加緊迫。

從審核的法律標準角度來看,這是否與「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發生衝突?不少EB-5律師都會問,USCIS要求越來越嚴格,那是否已經提高了舉證標準?

答案是:法律上的舉證標準並沒有改變。EB-5仍然適用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優勢證據標準),即申請人只需證明事實「較有可能成立」(more likely than not)的標準。而USCIS此次政策並沒有改變這一證明標準,而是強調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時履行舉證責任,並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證據。

深入去討論這新政策。真正的衝突在哪裡?理論上Preponderance標準要求整體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的主張較有可能為真,它並不要求每一份文件都必須存在、每一個細節都必須完美、所有問題都毫無疑點。因此,如果USCIS因為個別細微缺漏,就直接拒絕,而沒有綜合評估全部證據是否已達到「較有可能成立」的標準,就可能引發行政法上的爭議,甚至成為未來行政訴訟(APA)中的爭點。

因此,新政策改變的是程序與裁量權的運用,而不是實體上的證明標準。申請人必須更重視初始證據,但USCIS仍應按照既有法律標準,全面評估所有已提交證據,而非將「資料不夠完美」與「未達到優勢證據標準」畫上等號。

我給EB-5申請人的建議,未來EB-5申請,真正重要的不再只是準備多少文件,而是第一次遞交時是否已經形成完整、連貫且足以支持申請的證據體系。建議申請人與律師在遞交前特別注意,不要依賴未來補件;資金來源、資金路徑必須完整;每項關鍵交易均應保留原始證明;遞交前進行一次全面的證據審查,確認所有法規及申請表要求的初始證據均已備齊。

對於EB-5而言,未來成功與否,很可能不再取決於申請人能否在RFE階段補件,而是取決於第一次遞交時,是否已經準備好打一場完整的證據戰。RIA實際上已經把部分EB-5證據要求由「監管要求(regulatory requirements)」提升為「法定要求(statutory requirements)」。而此次USCIS證據政策,則進一步強化了這些法定初始證據必須在申請遞交時一併遞交的重要性。未來EB-5案件很可能進入「一次遞交、一次舉證」的時代。

 

資料來源:美國金頌達移民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