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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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 B-1 / 觀光簽證 B-2

短暫停留美國的商務人士可申請B-1商務簽證,而訪美旅遊或就醫人員則可申請B-2觀光簽證。一般來說,B-1商務簽證是專門為了與商業夥伴洽商、出席商務、科學、教育等會議的旅客而設。而B-2觀光簽證則為觀光、探訪親友、就醫及出席社交聯誼或服務性質活動。
B-1及B-2簽證通常被合併簽發為一組簽證:B-1/B-2簽證。

 

根據美國移民法,若以非移民身份在美短期工作,需依據從事工作的種類來申請特定的工作簽證,通常雇主需要在您申請工作簽證前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I-129申請書。

 

H-1B (專業性職業工作人員)

到美國從事預先安排的專業工作者,需申請H-1B簽證。申請資格必須為學士(或同等學歷)以上之學位。美國移民局會核定聘雇關係是否屬於專業性職業,以及申請者是否具備執行該服務之資格。僱主需要向勞工部提出勞工狀況申請,表列雙方聘雇合約及其細節。 


 

H-2A(短期農業工人)

到美國從事預先安排的專業工作者,需申請H-1B簽證。申請資格必須為學士(或同等學歷)以上之學位。美國移民局會核定聘雇關係是否屬於專業性職業,以及申請者是否具備執行該服務之資格。僱主需要向勞工部提出勞工狀況申請,表列雙方聘雇合約及其細節。 


 

H-2B簽證(短期非農業工人)

在美國從事美國工人短缺的短期或季節性工作,則需要申請H-2B簽證。僱主需要取得勞工部證明,以確認申請者工作內容,沒有符合資格的美國工人可擔


 

H-3(受訓人員)

在美國接受任何領域的雇主培訓,最多可申請為期兩年的H-3簽證。培訓內容不含研究生的教育培訓,且在申請者原國家並未提供。在培訓期間,受訓者可以支薪並從事非生產力的工作。


 

H-4(眷屬)

H類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21歲以下)可申請H-4簽證與H類簽證持有者一同前往美國。但是,其配偶及子女在美國停留期間不得工作。 


 

L-1(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跨國企業(美國或外國機構)員工短期調派到現職公司位於美國的總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需要申請L-1簽證。
申請者必須為管理階級或擁有特殊專業知識,並計劃於美國公司相同職等職位工作,在申請L-1簽證前三年內,至少任職於現職公司一年以上(在美國公司以外地區)。
在申請者的美國公司或關係企業接獲USCIS的核准函後,才可送出L-1簽證申請。 


 

L-2(眷屬)

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21歲以下)可申請L-2簽證與主申請者一同前往美國。配偶可申請在美工作,但其子女則不可在美工作。


 

O(具有傑出才能或成就者)

O類簽證的簽發對象為:於科學、藝術文學、教育、商業及運動上擁有優秀能力,或於電影及電視製作擁有卓越成就的人士,以及其必要的支援人員。 


 

P(運動員、藝術家、演藝人員)

在美國執行業務或演出的運動員、演藝人員及藝術家以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都需要申請P類簽證。


 

Q(參與國際文化交流計劃的工作者)

在美參與國際文化交流,而其目的是提供實習訓練或分享申請者國家歷央、文化及傳統者,需要申請Q簽證。計劃贊助商需事前獲得移民局核准,才可送出申請。


 

學生 F-1 簽證

就讀於美國認可的美國學院或大學、私立中學或被認可的英語計劃,則可申請F-1簽證。若修讀課程每週多於18小時,也需要申請F-1簽證。
外國學生不被允許就讀公立小學(幼稚園至第8級)或政府資助的成人教育計劃。公立中學(第9-12級)則開放外國學生最多可就讀12個月,學校需於I-20申請表格註明。

註:A(外交人員)、E(條約商人及條約投資人)、F-2(F-1學生簽證眷屬)、G(指定的國際組織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僱員)、H-4(H簽證眷屬)、J-2(J-1簽證眷屬)、L-2(L-1簽證眷屬)、M-2(M-1簽證眷屬)或其他附屬簽證的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可就讀公立小學及中學。


 

學生 M-1 簽證

計劃在美國學習機構參加非學術性或是職業性的學習或訓練者。


 

交流訪客簽證 J-1 / J-2

  •  J-1簽證:到美國參與教育、藝術、科學、知識交流學者。
  •  J-2簽證:J-1簽證持有者之配偶及21歲以下子女

 

 

條約商人 E-1 簽證

  • 申請者為條約國家的公民;
  • 申請者要前往美國的該公司必須具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也就是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持有者必須持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
  • 該國際貿易必須是"實質的"。必須有龐大而持續的貿易量 (貿易是指貨物、服務和技術的國際交流)。貿易項目的所有權必須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
  • 該美國公司的貿易必須主要往來於美國和該條約國之間。所做的國際貿易超過百分之五十必須是往來於美國和申請者國籍的國家之間;
  • 申請人必須聘雇擔任主管或經理級以上的職位,或需具對公司營運不可或缺的高度專業技能。此部分需附上詳細說明。
  • 申請者計劃在E-1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  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眷屬E簽證

 


 

條約投資人(E-2)簽證資格

  •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行號,都必須持有條約國家的國籍。如果是一個公司行號,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所擁有;
  • 投資必須是真實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確保公司的成功營運;
  • 投資必須投在一個實際營運的公司。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存放於銀行帳戶裏未被承諾交付的資金,或只是持有未開發土地的所有權,都不算是一種投資;
  • 投資不可以是獲利甚微的。根據9 FAM 402.9,企業必須證明其財務收益明顯超過投資人的謀生所需,或者企業必須有能力在現在或未來做出重大經濟貢獻;
  • 投資者必須有資金的控制權,且就商業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必須具有風險。如果資金不受企業運勢翻轉而有部分或全部損失,那麼就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101(a)(15)(E)及9 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 402.9所規範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就不是一種投資。以投資的企業資產擔保而取得的貸款不符合條件;
  • 投資者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該企業。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他必須受僱擔任主管級、經理級、或者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職位。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請注意,可能需要附上一份詳細的說明,解釋為什麼申請人的技能對在美國的該企業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解釋為什麼申請人具有符合經理級或主管級職位的資歷。
  • 申請者計劃在E-2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 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眷屬E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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