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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在9月30日前遞交526E,但485可以再交嗎?

Tony Wong

美國金頌達移民律師

 

國務院剛公佈9月排期名,EB-5三項預留簽證仍未出現排期,尤其中國及印度出生的申請人目前也沒有預留簽證排期。隨著2026年9月30日EB-5「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截止日期越來越接近,不少投資人正在加快準備I-526E。

雖然9月Visa Bulletin 仍然維持Current,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出現了:為了取得祖父條款保護,是否必須在9月30日前把I-526E 和I-485 一起遞交?

 

答案原則上是:不一定。 9月30日的關鍵是I-526E。

 

RIA 所規定的Grandfathering保護,核心日期是2026年9月30日。對於在該日期前及時遞交的I-526E,即使未來Regional Center Program 到期或國會沒有及時延長,RIA 的祖父條款仍然為這些已經遞交的投資人提供重要保護。需要特別區分的是,目前Regional Center Program 本身實際上授權至2027年9月30日;2026年9月30日是祖父條款的關鍵截止日期,而不是目前項目本身的sunset date。

因此,最重要的是在9月30日前鎖定I-526E 的Grandfathering 保護。這並不等於I-485 也必須在9月30日前遞交。如果投資人的I-526E 已經及時遞交並受到Grandfathering 保護,而其EB-5 類別在之後遞交I-485 時仍有簽證名額可以使用,原則上仍可在之後申請Adjustment of Status。祖父條款保護的是EB-5 案件不會因未來Regional Center Program 的失效而失去繼續處理及取得移民簽證的基礎。

為什麼有些投資人反而不應該急著遞交I-485?

 

這對於剛以B-1/B-2或F-1身份進入美國的投資人尤其重要。

例如,一名投資人8月底才持B-1/B-2 簽證進入美國,但希望趕在9月30日前取得EB-5 Grandfathering 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兩個時間問題分開處理:

第一步: 在9月30日前完成投資並及時遞交I-526E,爭取鎖定Grandfathering;

第二步: 至於I-485,則根據申請人的入境目的、非移民身分、簽證類別、入境後的行為以及當時Visa Bulletin 等情況,再決定適當的遞交時間。

原因很簡單: B-1/B-2和F-1原則上都涉及非移民意圖。如果申請人在取得簽證或入境美國時已經存在移民美國的預先計劃,之後很快採取與原來非移民身份不一致的行動,就可能產生INA §212(a)(6)(C)(i) fraud o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等問題。

 

那麼,「入境90天以後再遞交」是不是就沒有問題?

 

 

不是。很多人習慣把它稱為“90天規則”,認為只要入境美國90天以後再遞交I-485,就自動安全。這個理解並不準確。

所謂90-day rule 主要來自國務院的Foreign Affairs Manual。美國移民局(USCIS)在自己的行政決定中曾明確指出,國務院的90天規則屬於國務院的指導標準,並不直接約束USCIS officers。 USCIS真正關注的是申請人在申請簽證及入境美國時,是否有虛假陳述或隱瞞真實移民意圖。

換句話說,90天不是絕對的「安全港」(safe harbor)。等到第91天提交I-485,並不會自動消除先前已經存在的immigrant intent 或misrepresentation 問題;反過來,也不能僅僅因為申請人在90天內發生某項行為,就自動認定其存在欺詐。

而且,USCIS 在2026年5月22日又發布新的Adjustment of Status 政策,強調INA §245 Adjustment of Status 屬於discretionary relief,並要求移民官在個案中考慮申請人是否值得獲得這一discretionary benefit。對於近期以臨時非移民身分入境、隨後轉而申請永久居民的人,這項新政策更值得特別注意。

 

所以,9月30日前應該「趕什麼」?

 

對部分EB-5 投資人來說,真正需要趕的未必是I-485,而是I-526E。如果9月EB-5 預留簽證仍沒有出現排期,投資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情況採取不同策略:

已經在美國長期維持合法身分、沒有明顯入境意圖問題的申請人,可以評估I-526E 與I-485 同時遞交的可能性;

剛以B-1/B-2、F-1等身份進入美國的申請人,則不應該為了趕9月30日而機械地把I-485 一起遞交。更重要的可能是先在9月30日前完成I-526E,從而爭取祖父條款保護,再根據其入境時間、入境目的、身份維持情況以及最新USCIS 政策,單獨評估I-485 的遞交時間。

當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等到準備遞交I-485 時,EB-5預留簽證仍然必須有visa number available,並且申請人必須符合當時USCIS 所採用Visa Bulletin 表格及其他Adjustment of Status 要求。因此,不能因為今天預留簽證是Current,就假設幾個月以後一定還是Current。簽證排期本身可能會改變。

 

 

我的總結是,930是重要期限,但不必為了趕時間增加另一個風險。對於準備在今年8、9月才進入EB-5 的投資人,應該把兩個問題分開:

9月30日-重點考慮如何及時遞交I-526E,取得RIA Grandfathering 的法律保護;

I-485-重點考慮簽證名額、合法身分、入境目的、misrepresentation風險以及2026年最新Adjustment of Status 政策。

因此,對於剛持B-1/B-2或F-1進入美國的投資人,“先趕I-526E、後評估I-485”,有時可能比單純為了9月30日而同時遞交兩份申請更加穩妥。

EB-5的優點之一是I-526E 與I-485 可以在符合條件時concurrent filing,但「可以同時遞交」並不代表「每個人都應該同時遞交」。特別是在目前移民政策明顯收緊的環境下,遞交時間本身已成為EB-5 身份規劃的一部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B-1/B-2、F-1申請人的入境意圖及I-485資格應依個人事實單獨分析,必需小心處理。 

 

資料來源:美國金頌達移民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