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ny Wong
美國金頌達移民律所
美國移民局5月22日發布的關於境內遞交I-485的備忘錄,一經公佈後,社會反應劇烈。引發了各種討論。我也從法律的觀點來分析該政策備忘錄。
首先, USCIS認為在移民及國籍法INA 245條下給予的調整身份的權利是USCIS的酌情權(discretion), 但這並不是一句”matter of discretion”或 administrative grace (行政恩賜)”就概括所有, 也不是可給與移民局絕對的權力去拒絕485的申請, “酌情”。
USCIS 仍必須遵守: - 《移民與國籍法》(INA)- 《行政程序法》(APA)- 憲法正當程序原則(Due Process)- 以及其自身的法規和判例標準。
INA是已定的法例, 是美國移民法的核心法律, USCIS 不能無視法定資格要求。 INA §245(a) 中明確規定了身份調整的法定條件, 如滿足就應該給予調整身份。
條件包括: - 合法進入美國;- 移民申請有可用移民名額及已獲批;- 沒有在美國非法工作;
- 在美國合法逗留; - 且滿足其他法定條件;
USCIS 不能透過模糊的”administrative grace” 概念來闡釋”discretion”一詞,而在INA 245定明“discretion” 是由Attorney General (聯邦總檢察長)決定, 這意思是指, 在滿足INA 245的條件下應該給予申請調整身份。
USCIS這次的備忘錄實際上創造新的法定門檻, 這樣USCIS 超越法定授權(ultra vires), 以政策偏好取代國會制定的標準, 該備忘錄違法地將身份調整從國會設立的正常法定程序,轉變成“特殊例外性救濟”,這些都是移民局將面對的法律挑戰。
另一重要的法律問題就是這次備忘錄是否在APA下構成」武斷(arbitrary)」與「反覆無常(capricious)」。根據APA,聯邦機構不得進行arbitrary或capricious的行政行為,如果USCIS 基於以下原因拒絕 I-485: - 籠統懷疑;- 政治性措辭;- 推測性的國家安全擔憂;- 國籍歧視;- 或模糊的“作為自由裁量不值得批准”理由,
申請人則可依據APA §706 提起訴訟。
另外, 憲法下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也是給予485申請人提出挑戰的有力法律依據。對於已經提交I-485 的申請人而言,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論點,很多申請人多年維持合法身份, 支付高額申請費用, 圍繞身份調整安排職業與企業, 獲得EAD/AP,安排家庭遷移, 已進行投資(尤其EB-5), 或放棄領館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這些申請人是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
這次備忘錄涉及的申請人數是以數十萬計, 根據移民局公佈最新的數字, 單是職業類移民正在等待的485申請大約有23至24萬個。 由於影響人數很多, 這絕對是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這也會是法官考慮叫停的重要因素。
當這份備忘錄在法院面對挑戰時, 聯邦法院態度通常更願意審查法律錯誤, 憲法問題, 程序違法, 公眾利益或不合理拖延,而不太願意直接重新衡量「酌情權」本身。因此, 基於以上的分析, 當USCIS的備忘錄在聯邦法院面對訴訟後, 預計移民局很大機會敗訴, 備忘錄會被法官叫停。
據我所知,本次備忘錄發布後,不到一天,已經很多美國移民組織,移民律師,活動團體等計劃立即發起各類訴訟。
我們提醒已遞交I-485的申請人,可以耐心等待進一的氬的發展。而正在準備遞交的申請人可繼續準備,因為本次的AOS備忘錄並不禁止遞交I-485。當然,遞交前需要和代表律師就此備忘錄的要求做充分溝通,並做好長期身分規劃的多種計畫。
資料轉載來源:ALC 網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