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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移民局唯一能接受的EB5提前還款承諾形式

撰文者:John Shen ALC執行長

 

本文僅以知識普及為目的,提供盡可能精確的資訊內容和資訊來源。但因作者專業度有限,本文不可視為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議。本文作者和發布機構不承擔對本文內容理解有誤而產生的任何法律,經濟及其它方面的糾紛責任。

 

業內人士和稍微專業的投資人都懂得這個道理:接受EB-5投資的一方不能在投資開始前就向投資人做出還款承諾。一旦做出還款承諾,EB-5投資就不再被視為有風險,違反了EB-5投資必須承擔風險(at risk)的原則,於是投資人的移民申請會被拒絕,綠卡也就拿不到了。

 

然而現實中,所有EB-5投資人都希望在投資前從區域中心拿到保證聲明,清楚寫明資金在未來是一定要歸還的,不管是在正常投資期結束後,還是中途因為申請被拒絕而放棄移民計劃時。這份承諾書一旦落筆,就危機四伏。承諾用詞稍有不慎,就面臨嚴重違規,即便移民局看不到,沒影響到移民申請,也一定因為內容不合規而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最終變成廢紙。那麼,這裡面詳細的法規要求是什麼?怎麼寫才既能讓移民局接受,又具備可執行效力呢?

 

關於EB-5投資還款的具體政策規定,在移民局的政策手冊第6卷G部分第2章A條款的第2條中(USCIC Policy Manual Volume 6 “Immigrants” , Part G “Investors” , Chapter 2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 “Investment of Capital”, 2 “Investments”)。這部分內容可以在移民局官網上清楚查找到,也可點擊文末「閱讀原文」直接進入上述內容那一頁。建議有興趣的專業人士仔細閱讀。

 

移民局官網連結: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先說答案:移民局可以接受的資金退出僅有一種合規的提前約定方式,就是普通合夥人驅動的有限合夥權益回購選項(Buy Option)。

 

這是什麼意思呢?這裡的有限合夥人就是EB-5投資人,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區域中心或其控制的連帶公司。回購選項指的是有限合夥協議中,規定了普通合夥人在完全不受有限合夥人影響下自主決定的買回有限合夥人股權的一項選擇。這裡有兩個重點:

1)這是一項選擇,不是普通合夥人必須做的;

2)普通合夥人決定做此事時,完全自主決定,不受有限合夥人的任何影響。

當NCE不是有限合夥形式,而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時,也可以有類似的回購選項,只不過普通合夥人換成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方或A級成員,有限合夥人換成了無管理權的普通成員。

 

現在講講在EB-5的34年歷史上,這一敏感領域發展變化的幾個關鍵性歷史事件,以及這些事件對移民局法規的影響。

Matter of Izummi (伊祖米判例) - 這是對EB-5投資維持風險(at risk)原則影響最大的移民局歷史判例。這個1998年的判例確立了一個先例:投資人和區域中心簽署的資金贖回協議(redemption agreement)取消了投資風險,於是該投資不再符合EB-5要求,投資人的綠卡申請被拒絕。

 

Doe vs USCIS (匿名人士起訴移民局案) - 這是一宗2017年華盛頓特區區級法院處理的訴訟案。原告是EB-5投資人,因她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中出現普通合夥人回購有限合夥權益的選項,被視為伊祖米判例中的贖回協議,她的綠卡申請被移民局拒絕。投資人別無選擇,起訴了移民局。而這次法院判決支持了投資人,認為回購選項並無不妥,對投資風險也沒有影響。這項司法判決開始動搖移民局在1998年建立的伊祖米判例的絕對性。

 

Chang vs USCIS (張起訴移民局案) - 這是由Ira Kurzban律師代理的EB-5申請人起訴移民局的案件。這起訴訟案與上文提及的訴訟案性質如出一轍。 EB-5投資人透過區域中心投資了一家農夫市場(Farmer's Market),在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中出現了普通合夥人回購有限合夥權益的選項。這項規定在移民局審核中被認為是等同於伊祖米判例中的贖回協議,於是移民局依伊祖米判例將移民申請拒絕。這場官司歷經了三年多時間,在2018年於華盛頓特區區級法院結案。法官最終判決普通合夥人的回購選項完全不影響投資風險,因此徹底推翻了移民局的判決。這次移民局只能接受聯邦法庭的判決,改判投資人的申請有效,並批准了綠卡。

 

移民局在上述訴訟被擊敗後,被迫修改了政策手冊的規定,開始正式接受普通合夥人回購選項這一事先約定的還款安排。這項政策的改變至今有效,反映在上文提及的移民局政策手冊的相關章節中,網頁具體連結在上文中。


Mirror Lake Village LLC vs Wolf (
鏡湖村有限責任公司起訴Wolf案) - 這是Ron Klasko律師和Dan Lundy律師代理的訴訟案,於2020年結案。根據Klasko律所網站的描述,該案的法庭判決支持了由有限合夥人驅動的有限合夥權益售出的選項,這是在Ira Kurzban律師代理一案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基礎上又一次巨大成功。不過,至今為止,移民局還沒有依照這項訴訟案的判決作出任何政策手冊的改變,該案對移民局的還款政策還沒有產生實質影響。


以上一連串的歷史事件從伊祖米判例出現,確立了贖回約定對移民申請的致命影響,到之後投資人一次次起訴移民局,透過司法體系的判決逐步找到還款約定的合法通道,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發展過程。雖然到今天為止,普通合夥人回購有限合夥權益的選項已經成為移民局完全接受的提前約定還款方式,但具體文字的寫法仍有許多詳細限制。一旦突破這些限制中的任何一項,移民局仍將把這項回購選項視為伊祖米判例中的贖回協議,拒絕綠卡申請。
那麼,都有哪些限制呢?明顯的限制包括:還款的具體金額不能提及,還款具體時間不能提及,投資人不能主動提出或迫使普通合夥人執行該選項等。

 

根據筆者觀察,目前EB-5市場充斥著各種還款的承諾和約定,其中絕大多數嚴格意義上都是不符合移民局政策手冊規定的。這些文件的寫法很可能為投資人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性後果,同時也不具備真正的法律約束效力,純屬有害無益。本文的目的是希望提醒投資人和相關專業人士,處理還款約定一定要慎重對待。這裡從來沒有陽關大道,只有一條羊腸小路可以通行。

 

資料來源:American Lending Center